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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修改居民低保制度 特困对象保障标准上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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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05月05日 19时37分
星辰在线
伍仁华:新《办法》对特殊困难对象适当提高了保障标准,并增加了促进劳动就业的有关内容
星辰在线5月5日消息(记者 罗芳 陈思思)新的《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据悉,新《办法》对特殊困难对象适当提高了保障标准,并增加了促进劳动就业的有关内容。
1997年1月1日,长沙在全省率先全面实施城市低保制度。截止4月底,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52307户114963人,10年来累计保障967.6万人次,发放城市低保金8.8亿元。长沙市民政局副局长伍仁华表示,随着社会救助体系越来越完善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,我市目前实施的低保制度有些条款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,困难群众和基层要求对《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》进行修改的呼声很高,因此对城市居民低保制度进行了修改。
增加特困对象重点保障的内容 《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集中供养的城市“三无”人员,保障标准上浮50%;散居城市“三无”人员,重残(肢体、智力、精神、盲1、2级残疾)、重病(恶性肿瘤、肾功能衰竭、白血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、心脑血管疾病造成的瘫痪等)人员,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高中阶段的在校学生,其本人保障标准上浮30%。 促进就业,主动申报可享受帮扶补助 《办法》还对城市低保对象劳动自救实行激励。伍仁华介绍说,保障对象就业后,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保障标准、主动到低保管理机构申报的,其家庭可以享受就业帮扶补助,继续按原保障标准领取三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,三个月内继续享受有关配套救助。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帮扶补助后,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,一年内不重复享受就业帮扶补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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